能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如下:
1.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。
2.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,可能需要改判的。
(资料图)
3.罪犯正在怀孕。
找法网提醒,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,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。
二、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。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,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。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,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,讯问有无遗言、信札,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。在执行前,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,应当暂停执行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。执行死刑应当公布,不应示众。执行死刑后,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。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。
执行死刑后,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。
三、执行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有:
1.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强、社会危害极大;
2.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;
3.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。
《刑法》第五十六条
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;对于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、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,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。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,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。